Alumni of OMIH 2008
總則第 一 條
本會定名為國立台灣大學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校
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
本會以增進畢業校友間及與台灣大學職業醫學與工業衛
生研究所(以下簡稱母校)之情誼,協助發展母校之教
學研究工作為宗旨。
第 三 條
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仁愛路一段一號國立台灣大學職業
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內,必要時得於他地設立分會,
其組織另定之。
第 四 條
本會之任務為:
舉辦聯誼會,促進校友與母校感情交流與合作;發行校
友通訊刊物,報導母校概況,校友動態,及相關產業概
況;收集校友資料,建立通訊網,協助並加強校友之間
聯繫;提供獎學金助學金及貸款,並捐款協助母校推展
校務;邀請傑出校友或知名專家學者做專題演講,促進
學術交流;其他合於第二條所述宗旨之事項。
會員第 五 條
凡曾於國立台灣大學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任職、
畢業或肄業者皆為本會會員;或曾在公共衛生學院修習
與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領域相關之論文者皆可申請成為
本會會員。於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領域有特殊貢獻,
經理監事會議提名通過者,可為本會榮譽會員。
第 六 條
本會會員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利。
第 七 條
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遵從決議與繳納會費之義務,
並應擔任本會所推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。
組織 第 八 條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決定會務進行方針及
選舉理監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第 九 條
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、監事三人、候補理事三人、
候補監事一人,任期均為兩年。現任母校之職業醫學與
工業衛生研究所所長為當然理事,其餘理監事由會員中
選任之,連選得連任。理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 十 條
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(又稱會長)一人,由理事互選之。
理事長徵詢理事會同意,由現任理事中聘請常務理事
二人。
第 十一 條
本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。
第 十二 條
本會理事長、常務理事、常務監事每屆改選,連選得
連任。理監事有缺額時,由候補理監事分別順序遞補,
以補足其所補人員之任期為限。
第 十三 條
本會依任務需要得設委員會,各委員會設召集人一名,
委員若干名,任務內容及人選由理事會遴定之。
第 十四 條
本會得設總幹事一人,副總幹事及幹事若干名,
由理事會遴聘之。
職權第 十五 條
理事長綜理會務,執行會員大會與理事會之決議,
對外代表本會。
第 十六 條
常務理事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,理事長不能執行會務時,
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。
第 十七 條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決議會務方針及重要事項;
二、討論會員大會決議案之執行;
三、重要職員之決定;
四、預算與決算之審查;
五、其他有關會務事項。
第 十八 條
監事之職權如下:
一、審查本會預算及決算;
二、稽核本會經費之出入;
三、調查處理有關紀律事項;
四、其他有關監查事項。
第 十九 條
總幹事秉承理事長之指揮,負責推動本會事務。
會議 第 二十 條
本會會員大會,每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經理監事會
聯席會議之決議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聯署請求,
召開臨時大會。
第二十一條
本會會員大會須經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。